658.第658章 :合理避税(2 / 2)
进、销相符,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到了实际销售过程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缺少进项发票,或是客户不要发票
就当前的经营情况来看,昆朋公司在进项抵扣方面的发票不存在票货不符的问题。
现在的国企钢厂的经营政策远不像后世那么灵活,不管客户要不要发票,也不管你要票有没有用,该开的增值税发票是一定要开出来的,只要不嫌纸硬,哪怕你拿回去擦屁股人家也管不着。
换句话说,昆朋公司一共采购了8。46万吨线材,就能收到相应金额的进项发票,在完全销售出去之后,也应该按这个数量开具销项发票。
涉及到销项,问题就来了。
在昆朋公司现有的客户特别是本地的标准件商户当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是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人家要票没用,就要求在价格上给予3%到4%的优惠,按现行的钢材价格来计算,大约为每吨150元左右。
客户省出来的这部分成本,其实就是应缴税款的一部分,这笔钱国家得不到,也进不了昆朋公司的腰包,严格地说,这就叫偷税漏税。
要避免因此受到惩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就要懂得如何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指的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更多的情况下,则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合理、妥善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和账目往来,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虽然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其方式本身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像来会计说的推迟到下月再开票,其实就是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报税时间,也是企业合理避税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延迟纳税常常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举例来说,假设昆朋公司本月进了1万元的钢材,并以1。5万元的价格售出,就应该向客户开具1。5万元的税票,而其本月只剩下8千元的票额,只要在合同和账面上做做文章,完全可以把剩余的7千元推迟到下个月再开。
从避税的角度来看,本月应缴税额的计算基数即企业经营的增值部分为5000元,由于票面不足,实际只缴了一半多点的税,假如下月的钢材价格大幅度下跌,体现到账面上,另外一半应缴税额的增值部分就比上月低了不少,从而在整体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少缴一部分税款。
再有,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同样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
具体体现到合同中,其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像这种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