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三百五八章 命运之神?(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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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一个例子之后,贾鸿渐对国内的那些厂商真是有点看不上眼,真是到国外了大家遭遇危险了,怎么还想着互相之间斗呢?而在另外一方面,长宏这么一个事儿怎么没跟他打招呼呢?不过现在贾鸿渐没空管长宏的事儿,他要先管自己的事儿。而这被认定成了倾销之后,那税率惩罚可是很严重的——如美国对中国输美的油井管征收最高达99的反倾销税,或者是美国对中国轮胎实施“惩罚关税”。在原4关税基础上,今后三年分别加征35、30和25的附加关税。
如果华夏高科的sphone被征收了25的反倾销特别税之后,那本来成本4000售价4500的手机,那就要变成了售价5625元。这么一个差价可不是多的就贵了华夏高科了,而是被美国政府收走了!而在这么一个情况下,其他的手机厂商4000成本照样可以卖5600啊!这样一来人家哪怕就算是没有软件商城,光是靠着一台手机25的利润,那也能活的很滋润好不好!相对来说这华夏高科的手机就没有对比别的手机之后那么强力的竞争力了!而且美国在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特殊地位使其对华反倾销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如果美国对某一产品实施反倾销,易导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回应反倾销。同时,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和手段的变化,也直接影响着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深度与广度,进而造成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全面被动局面。
在这么一个情况下,贾鸿渐觉得首先他要研究一下万一华夏高科遭遇了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怎么弄,这就要研究一下美国的反倾销规矩到底是怎么样的。首先,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的价格,并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由于美国确立的市场导向型三大标准条件苛刻,中国行业应诉难以获得美国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使企业很容易遭遇反倾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为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高比例反倾销税的理由,借以保护自己的产业利益。
什么叫替代国制度?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替代国的选择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进口国选择国内价格最高的替代国,对出口商是一种打击,而对于申诉人来说却是相当有利的,反之亦然。所以选择替代国与确定替代国价格的意义就凸现了。
替代国的选择。西方各国对选择替代国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被选替代国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可比性的考虑因素有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的发展情况,尤其是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水平。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选择的替代国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多国,在实践中,被选定用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涉诉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可能是一个替代国的价格,也可能是多个替代国的平均价格。
欧盟等国的作法。欧盟反倾销法关于选择替代国的标准一直没有多大变化。与美国相反,其并不注重替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比性,尽管多数替代国的水平都高于有关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在多数情况下不考虑这些因素。在选择适当的替代国时是依所谓的“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的方法来确定,显然这一规定比较含糊,为了明确这一方法,欧委会于1992年发布了一个内部通知,规定欧委会选择第三国时考虑的因素有:替代国国内市场的性质,价格是否由市场来确定;生产与调查的产品是否是可比的产品;在替代国获得原材料的情况,是否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