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6 韦宝与朱由校一起做木匠活】(1 / 2)
明初,沿袭唐、宋、元朝制度,继续实行政府控制经管的朝贡贸易政策。朝贡贸易导致不断赔本,以致“库藏为虚”,给明王朝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
朱元璋认为明朝的根本在于农业,而农业的产值足以养活大明王朝。
江浙一带的百姓,甚至当时居住在泉州一带的外国商团曾经协助过张士诚、方国珍等人与之争夺天下,使朱元璋对海上贸易产生了恐惧。
封建制度下的高度权力集中,造成很多有趣的现象,有很多国家的大政方针,真的只是君主的一个念头就决定了的。
甚至是因为君主的见识受到限制而决定了的。
对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和倭寇的猖獗,明太祖确立了严厉禁止的政策。
他觉得像大明这种农业大国,靠不靠海,根本无关紧要。
不但不能增加多少赋税,还会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不如索性禁止了算了。
明朝建立不久之后发生了所谓胡惟庸“通倭叛国”的大案。
这件大案的节点是胡惟庸暗中勾结倭寇妄图推翻明政权自立为王。
虽然后世史家对此结论多有质疑,但当时倭寇作为一种威胁明朝的外部势力却是不容小觑的。
这一时期,日本进入战国时期,许多日本浪人徘徊于中国沿海,从事海盗活动,频频袭扰明朝沿海地区。
从元代以来,倭寇为患早已见诸记载,至明初,日本国仍是“不服王化,冥顽如初”。
明朝派使臣赵秩往谕其君,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日本天皇竟然对赵秩戏言相向,并且杀害了他。
曾经进兵收复海南的大将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议彻底消灭倭寇,加强海防。
于是,朱元璋对日本国下了通牒:“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命信国公汤和经略沿海,设备防倭。”同时,为了防备沿海奸民与倭寇勾结,朱元璋下令片板不得下海,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许下海”,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
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
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
洪武三十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到了明成祖永乐年间,由于永乐皇帝靠武力夺了他侄子建文帝的位,而建文帝又下落不明。
于是,永乐皇帝组织了一支强大的航海队伍,由三宝太监郑和率领,浩浩荡荡七下西洋,向印度洋沿岸各国宣示大明帝国的威严,使之不敢藏匿建文帝。
郑和下西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中国航海史上的创举,然而郑和的七下西洋却并未给当时明朝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让这种厚往薄来的贡赐体系增加了明朝的经济负担。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
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
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
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是以,朝廷接受建议,封锁了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断绝了海上交通。
在严厉海禁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即被迫转入走私和武装走私,并出现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
嘉靖年间,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王直,成为众多走私集团的公认首领,“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
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间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
倭寇之乱实际上是严禁民间海外贸易政策的必然结果,具有禁止与反禁止斗争的性质。
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于应付,成了心头大患。
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后性,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广大人民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人民的利益,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世宗死,穆宗继位,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开始调整严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
隆庆元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同年,隆庆皇帝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
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
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
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
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
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
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
在原本的历史中,光是明神宗万历元年至明思宗崇祯十七年的72年间,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输入明朝的银元,至少在1亿两以上!
有力地促进了明朝国内商品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也为明朝中国商人积极参与当时已经建立起来的东亚及太平洋贸易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遇和舞台。
明立之初的海禁作为新王朝立足未稳的防卫之策出台,而洪武十四年之后的海禁沦为了多疑的明太祖翦除政治对手、防止海内外勾结的副产品。洪武三十年里的严禁为后世的朱明君主创留了恶例。
明朝的海禁政策严重影响到了明朝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边海百姓的安全,在倭患解决以后,明朝就解除了海禁,这一点和清朝海禁有很重大的区别。
明朝中后期的屯门之战和西草湾之战是近代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第一次海上军事冲突,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近代西方国家的殖民扩张与明朝的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明朝海禁不但没有禁住老百姓,沿海民众反而冲破海禁封锁纷纷下海从事走私贸易活动,海禁政策形同虚设,走私屡禁而不止。
在明朝海禁专制政策的长期限制之下,民间海外贸易活动步入了艰难发展的道路。
为打击私人贸易,明朝建立伊始就厉行海禁,中外贸易失去了正常通道;为实现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明廷又大力发展官方的朝贡贸易,由市舶司统一收购使团附载货物,以垄断朝贡贸易的利润。
明代朝贡贸易和海禁的结合形成了明朝特殊的官方贸易垄断制度—朝贡贸易体制。
海禁政策限制了沿海民众的正常谋生之路,而早期的麻制渔网质料很差,需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加上食物储存技术不佳,即使不禁出海也鲜有人“出海”捕渔。
定位、星象、渔讯、气象、风象这些在早期皆是大问题,航至台湾都算生死攸关的事,并不是普通渔民就可以处理的事务,稍大吨位的帆船也不是个人能负担得了的,所以当时多是利用涨退潮以石沪、中国渔网或鸬鹚、舢舨等从事沿岸捞捕。
民间贸易虽被禁而在明代的官船、南洋船、县船并未禁绝,对于民间沿海船只也仅强迫改为不利远航的平底船及严禁民造双桅船,明代沿海船只真正被禁绝的时间不多,严格来说是从没禁近海船只,仅规范远洋船只,却可以有效制止粮食因无德商人因贪图东洋银货外流,及违禁品比如铜及铜制钱的外移,造成国内物价不稳定及米价等民生必需品高涨的情形,甚至引发粮食危机。
尽管海禁实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私和打击海盗,但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地渔业及国内的沿海贸易,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反而因为海禁的存在,而更为猖獗,对中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
纵贯明朝统治期间,“海禁”一直是明政府对海洋的基本政策,不仅远洋性质的海外民间贸易被禁止,明政府甚至不容许百姓进行捕渔业及沿海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