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5章:信用证(2 / 2)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后买方不付款,在这种缺乏互信的前提下,双方怎样才能顺利完成交易?
柳博芙当时并没有给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只是根据现实情况告诉罗兰——这种交易方式风险很大,应该尽量避免。
也正是因为交易双方需要互信,才越发看重彼此的出身家世,大商会或者豪门家族出身的子弟,天然拥有更高的信用,可以采用赊账的方式缩减交易成本,换成没有背景的外乡人,想做一笔大交易就很难取信于人。
如果一个人没有广为人知的家世背景,也不是著名大商会的经纪人,身边又不方便携带大量现金,他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提升自己的信用?
罗兰现在给出了答案。
借助“信用证”,银行可以为你担保,证明你有足够的身家支付货款,并且代为收款交单,由此赢得交易对象的信任。
简而言之,交易双方不需要了解彼此,只要他们信任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就够了,而银行——特别是扬波家族银行这样的大银行——信用通常是非常可靠的。
按照这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不需要见面就可以完成交易: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再由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除了国际贸易和银行从业人员,普通人很少有机会接触信用证,但是千万别以为信用证距离普通人的生活很遥远。事实上这种交易模式与互联网结合之后已经进化成一种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在线支付工具--“支付宝”是也。
瓦雷斯世界没有互联网,罗兰没有条件山寨“支付宝”,能把“信用证”专利申请下来他就很满足了。
“罗兰,我们平常做海外贸易常用的支付工具是汇票,你发明的信用证与汇票相比有什么优势,看起来似乎没有太大区别……”
柳博芙毕竟不是穿越者,眼界无法与罗兰相比,一时间难以参透“信用证”的妙处。
“这区别可大了,汇票只是买卖双方的契约关系,银行是契约的执行者而非监督者,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信用证则是买卖双方+银行的三方关系,银行不仅负责转账,对受益人的付款也是有条件的,必须对照单据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比如交货时间、货物的分量、质量和规格是否与货单所述一致,只有当收货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开证行才付款,如果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情况就不会兑付货款,直到贸易双方达成谅解。”罗兰耐心地向她解释。
“由此不难发现,在信用证支付模式下银行承担起某种程度的监管责任,可以有效防止贸易诈骗,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相应的,开立信用证的收费也比开立承兑汇票更高,更周到的金融服务意味着更高的费用——什么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等各种费用,花样儿多了去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