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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62章 陪审团制度(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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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后来由于13世纪时人类理性逐渐抬头。教会法学原则,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于1215年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由此迫使世俗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王室便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然而,国王为了尽可能地打击国内犯罪行为、维持王国秩序,他要控制整个刑事审判。于是,国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审团小陪审团尽量循着国王的意志运作。起初,他的办法就是让起诉陪审团的一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并构成小陪审团成员些就是,国王从起诉陪审团中挑出他所信赖的一部分成员(这些成员构成小陪审团的大部分),然后再点缀性地从外面加入几成了小陪审团。

显然,这样的小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人有罪,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陪审员原先就是检举被告的人,更为重要的是起员若在法庭审判中(作为小陪审团成员)“裁定”被告无罪,就会受到重罚,因为国王规定一个陪审员不能作互相矛盾“王的这种做法一直心怀不满,因为这会明显地导致审判不公。后来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盛,国王不得已于1351—1352年下令允成员提出反对或回避,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就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出局”。由此,渐渐地,大小陪并终于在后来完全分离。

但是,国王仍绞尽脑汁力图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吏挑选;在很长时间里(约至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其它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时间里,不准被告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陪审团若作出了错误的有罪裁定被追究责任,被告对错误的有罪判决也没有正规的可救济的途径(对刑事陪审团的错误裁定提供新一轮的审判直到17世纪中14世纪已被许可),但是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定,开释被告,即使是正确的裁定,陪审团定要受到国王的严厉处罚,国王正是这样通过种种办法来控制刑事陪审团(这种严厉的控制当然也同样见诸于民事陪审团),使其服务于国王打击犯罪的。无庸多言,刑事陪审团也同样不过是王室实现、维持其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陪审团审中难有公正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国王通过种种酷刑来逼迫被告接受陪审团审(直到18世纪,被告人不申请陪审团审,对此,nd 直言道,陪审团(刑事与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国得以迅速地蔓延与扩张且得以稳固,根本上是出于英王室的政治需要。

张慧仪和郑月琳这段时间的心事都扑在了皇帝的新法上面,张慧仪其实是很想做好自己的工作的,不管对皇帝抱着什么样子的态度,但是能够让她接任父亲的职衔,这对于张慧仪来说,她不得不尊重自己现在的工作,跟对皇帝的不满,没有太大的关系。

而郑月琳显然比张慧仪更想将她的官做好,她知道崇祯皇帝朱由检其实就是检荀楼,对这个男人接触的越多,她发觉自己的全心都放在了这个男人身上。

崇祯皇帝朱由检所制定的这套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其实是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的,他借用的颁布,是以民国时期,从封建主义社会,向着资本主义经济过渡时期的法理。

而那次是不成功的,不要说是张慧仪和郑月琳,即便是崇祯皇帝朱由检自己本人,也并不是很清楚这套本身就是有着很多漏洞的法律体系,在大明这个时代推行,会变得怎么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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