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字词义误增的否定性清理(2 / 2)
张永言先生主编《世说新语辞典》例也有需辨的。《政事》:“临时不知所言,既后觉其不可耳。”不知所言,例中是“不知说的(对否)”的习惯性省说,也还可以是“不知说的(是什么话)”的省说。但也可以指没有听到别人说或自己不知该如何说而未说。也指未听懂。“所言”仍是指说的话。
《汉大》增例《史记.张丞相列传》:“陛下所为不乐?非为赵王年少而戚夫人与吕侯有郤耶?”按,前问号误,因不是独立的问句,而是叙结果的从句,应标逗号,见中华书局标点本。“所为”即“所以”,连词。《经传释词》“为,犹‘以’也”:“隐三年《公羊传》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而纳国乎君者’,僖十年《谷梁传》曰:‘里克所为弑者’,《赵策》曰‘所为见将军者’,皆言‘所以’也。故《史记.楚世家》曰:‘秦之所为重王者’,《鲁仲连传》曰:‘秦所为急围赵者’,《秦策》、《赵策》并作‘所以’。”黄侃批本于此条言:“此‘为’即‘以’之借。”论证十分有力。
裴书率先释为近指代词。《吕览.审应》:“齐亡地而王加膳,所非兼爱之心也”。按,高诱注:“‘所非’疑是‘此非’。”即认为所字本误,并不认为有近指代词之义(参见后文叙假设连词义)。《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吏甚怪太宰之亡疾也,乃悚惧其所也。”此所字仍处所义,指工作岗位,句言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裴书释为“如此”,而文言全无“悚惧于其位如此”的句式,仅此也可知属误。
裴书例《秋胡诗》“佳人从所务,窈窕援高柯”,《文选》本作“此务”是殊词句同的问题。另例同此。柳宗元《天对》:“萍凭以兴,厥号爰所。”即处所义。
《汉大》也有“所非兼爱之心也”例。又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刑余之人,无所比数,所从来远矣。”所从来,此例指时问。把所字释为“此”,甚为卑陋。《汉大》“所事”条:“指某一件事,这件事。”即误以为是指示代词义所组成的词组。《水浒传》第六四回:“道:‘我们被擒在此,所事若何?’”“事”实际是动词,“所事”犹所作,句言该怎么办,即逃或等死。
裴书又释为“是非”之“是”,即是形容词,犹如“对的”。但从把“鲁邦所瞻”同“鲁侯是瞻”,“唯命所听”同“唯命是听”的对比例,可知实际是认为所字的作用是提前宾语。按,此二例确是宾语前置,但同所字无关。“是”字在宾语前置时或分析为复指宾语,而所对比的例中仍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晋语》:“除君之恶,唯力所及。”本言只要力量所能达到,“力”是主语,并非宾语。按宾语讲,成为“达到力量”则语病。《孟子.梁惠王》“唯君所行也”,《赵策》“寡人所亲之”,各例都是主语在前谓语在后,谓语用泛化的所字结构。后例宾语未提前,前例并无宾语。《墨子.法仪》:“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言有法来衡量,此为兼语句式,“法”是“有”的宾语,又是泛化的所字结构“所度”的主语。兼语式中不可能有前置的宾语。《淮南子.齐俗训》:“衣服礼俗者,非人之性也,所受于外物也。”本言:衣服礼俗之类不是生性本有的,从后天接受而来。是泛化的所字结构。裴书所释尤为奇怪可叹:“所”与“非”对文,可证“所”当训“是”。这却又认为“所”又作表肯定判断的联系动词“是”。而此例却恰恰未用判断动词。
徐书则明言:“所犹‘是’,结构助词。宾语提在动词之前时用之,与‘之’字同。训见《古书虚字集释》。”三例皆甚陋。《山海经.大荒北经》:“大泽方千里(按,方字原脱),群鸟之所解(按,本无之字)。”但是若作宾语前置,恢复正位成为“解群鸟”,意不能明。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惟当之所在。”言实在是正确的地方。之,用在定语之后,“所在”为词。却被误说成“之”同“所”复用,以前置宾语。若按此,“在正确”便不成文意了。
《汉大》也有“用于前置宾语后”一释。一例是“除君之恶,唯力所及。”一例是“唯命所从”。前文已辩误。
黄侃《经传释词》批本于“所”字言:“所本音许,本字为兮。‘兮’,语所稽也。若读齿音,则‘斯’之借,实当作‘此’、‘是’。所,何音近,‘何’音衍于‘可’,故‘所’训‘可’。”即从语音相通肯定了这几项增义。然而,上引有关的例证充分表明这几义都是不存在的,黄侃所论本属迂回辗转的音训,自然也是僻解而不正确了。
裴书:“‘所’,犹‘之’也。(‘之’,口语作‘的’。)”《礼记.坊记》:“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本言防民淫,是泛化的所字结构。《史记.平准书》:“禹贡九州,各因其土地所宜,人民所多少,而纳职焉。”是由形容词组成的泛化的所字结构,比较少见。例中仅是可以换用“之”字来说。
徐书继补二例。《史记.六国年表》:“东方物所始生,西方物之成孰。”以“之”“所”互文为证。其实本不互文,因可扩展为:东方物之所始生,西方物之所成熟,可见都是所字结构,而“之”是主谓间的助词,位置并不相同,各有所司。
《汉大》:“相当于‘之’,‘的’。”也是上述二例,可见纯是袭徐书。
裴书连词“而”之例,《大戴礼.保傅》:“天子居处宴私,安如易,乐而湛,饮酒而醉,食肉而悛……”,共有十二个“……而……”的排比句,可知“如”字是“而”字通假。《贾子.傅职》引作“安所易”,即安于所易,与原“安而易”结构不同,意有小变。裴书不顾于此,机械地说所字义同于而字。试比较,险而远,能说成“险所远”吗?“而且”能说成“所且”吗?
《汉大》:“表示承接,相当于‘而’。”即“附天所行”例。学术界的共识:例不十,法不立。仅仅二例,要证成一项词义,岂非太轻率了。
裴书:“所,且也,尚也。”仅一例,《孟子.离娄》:“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实为泛化的所字结构。
徐书广其例虽有十四,均误。高适《同群公宿开清寺赠陈十六所居》:“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又《酬裴员外以诗代书》:“是时扫氛锓,尚未歼渠魁。”前例是所字结构,动词性,后例中“未”字虽相同,“尚”字却是副词,却被说成“句法相同”而言所字义即尚。高适《酬陆少府》:“固应不远别,所与路未及。”意言:你离别得实在也不远,我想同你相交,只是道路不通。所与:泛化的所字结构。徐书竟然说,疑当作“所未与路及”言尚未与路及也。误把与字作连词,而“人与路不相及”不成话了。《懊侬歌》:“已行一千三,所有二千在。”事理是还有二千里,便议所字义为尚。其他例子都是这种把泛化的“所”讲成“尚”的,即被王力先生批评为“望文生义”的释词。
《汉大》“副词。犹尚,还”,袭用徐书二例。
徐书:“所犹‘宜’,形容词作名词。”《硕鼠》“爰得我所”中公认是处所义。朱熹把“爰得我直”的“直”讲成“宜”,徐书便又牵合成所字也有宜义。《史记.伍子胥列传》:“事成为卿,不成而亨,固其职也。”言殉职。《左传》哀公十六年叙此作“固其所也”,犹言死得其所,即死在职位上,所以《左传译文》:“这是应有的结果。”又,僖公二十五年:“《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杨伯峻释言:“亦理所当然,故云亦其所。”沈玉成译末句:“天子也就回到他的处所。”坚持词义本身,所即处所。随句释义,从词义作具体指称,或是职位。再从事理变通为说’即结果、下场、理所当然。但它们并非词义。“固其所也”句,黄侃《略论汉书纲要》训“所”为“本职”。这要一分为二地看,当作通句意,可谓一语中的,画龙点睛。当作词的义项便误。徐书不明词的语言义与言语义,即词义同词义之用,词的能指同词的所指,是既联系而又区别的。于是硬要说所字有宜之一义。并且说:“旧于‘所’字无训,今就《诗经》《左传》比例推知,‘所’当训‘宜’,的然无疑。”果真如此吗?他既把黄侃的“职”义引来作据,又说“但‘职’训‘当”’,而又把它抛开,从而推出“所”亦“宜”也的结论。这是论证方法上的舍其根本,而在随变中唯取所需。再作实践检验,词义是独立性而可普遍使用的。职业、尽职、合宜、事宜、宜人,众多的词中没有一例换成所字的,岂不因为所谓职义,宜义,实在是子虚乌有,只存在论者意念之中吗?
《汉大》:“宜:适宜。”《易.系辞下》:“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本言交易的货物各得到用场。言“各得其宜”是引申之说。《后汉书.光武纪》:“乃至烦扰道上,疲费过所。”即超过范围,未用在规定的地方。“此事宜”,不能说成“此事所”,就是无“宜”义的铁证。《晋书.谢玄传》:“玄自以处分失所,上疏送节,尽求解所职。”即处分的地方不当。三例都是用词义在语境配合下推导的相关事理来代替词义。
《经词衍释》‘许’有‘多’义,‘所’,亦可训为‘多’矣。”指的是“十许里”、“从弟子女三十人所”之类,表整数之后的零头的用法。这是一种未充分发育的,尚无独立性的用法,只局限在封闭狭窄的范围内。片面地说许字所字有“多”义已属不当,例证自然可疑。凡言“无所辱命”即未曾使任务、职责受损,吴书却讲成“皆言无多辱命”,换言之即曾有一点受辱。又以为《经传释词》视这个所字为语助不妥。不妥的其实是吴书。
裴书:其也。《史记.孝武本纪》:“少君者……匿其年及所生长。”是隐瞒出生地。所字结构指称地方,《封禅书》叙此作“及其生长”。便据以为所字有人称代词“其”一义。《管子.心术下》:“至不至无,非所人而乱。”此句所字费解,所以校家都议言校勘,此不及。就论证词义言,宜选无其他疑义或妨碍的典型例句。连这种例句都选来,倒正透露出饥不择食的窘困。《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焉用作坛以昭其祸?所以告子孙无昭祸焉可也。”“所以”是提示原因的连词。《庄子.渔父》:“事亲以适,不论所以矣;饮酒以乐,不选其具矣。”“所以”指原因或方法。陈鼓应译文:事亲求安适,不问为什么。裴书却说其字与所字互文同义。因为它们都在第三个字的位置,难道在同一位置的“事”和“饮”,“亲”和“酒”,都也是互文同义的吗?“所可道也,言之丑也”一般是讲为假设连词的,裴书却解成“其可道也”来给例证充数。
徐书:“所犹‘相’,副词。”贾谊《鵬赋》:“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鶡冠子》作:“祸兮福之相倚,福兮祸之相伏”,把这种情况也称为互文而以证同义。对于这种把无理当作公理频频使用来证新义,你有理也说不清了。我们可顺着对方的逻辑来仿照演绎。既然因互文而所字义同于相,自然相字也就义同于所了。这也是无人议说的新义,然而徐书却也避言。“祸兮福所倚”中也可说成:福或倚、会倚,是否要立论又有“或”“会”义呢?也可说成:祸兮福倚,即不用相字,是否相字又是无义助词呢?
徐书:但,转折连词,陶潜《饮酒》之二十:“但恨多谬误,君当恕罪人。”异文作“所恨”。其他例句类似,都是所字结构。
徐书:尔,第二人称代词。《晋语三》:“各聚尔有,以待所归兮。”尔有:你们有的。韦昭注“尔有,所有”是不确的,不应加字来解释。徐书却作为根据:即以“所”训“尔”。陆机《齐讴行》:“爽鸠苟已徂,吾子安得停?行行复将去,长存非所营。”徐书言:“所”与“吾子”互文,“所”犹“尔”也。按,这都是大错特错的。“所”与“吾子”不是“互文”。“吾子”也不是“尔”的意思。诗中言:“天道有迭代,人道无久盈”就是主题。这是一首哲理诗,“长存非所营”即停滞不变并非历史和自然运营的规律。仍是所字结构,“所”绝非“尔”义。至于“吾子”那是用典。《左传.昭公二十年》:“饮酒乐。公曰:‘古而无死,其乐若何?’晏子对曰:‘古而无死,则古之乐也。君何得焉。……爽鸠氏之乐,非君所愿也。’”吾子,是借用晏子的口吻称齐景公。论者把此误认为赠言诗,在诗中寻找“尔”的同义复说,阴差阳错的抓到所字头上。
徐书又释为“谁”。《左传.定公十三年》:“二三子唯所欲立。”意思是:按你们所愿意的立吧。徐书言《史记.楚世家》作“诸君欲谁立”,可证“所”之义即“谁”。其实《楚世家》并未叙此事,无此句话。《吕览.有度》:“孔墨之弟子徒属充满天下,皆以仁义之术,教导于天下,然而无所行。”是说没有效果,行不通。徐书变说成“无谁行”与原意不符。又,《节丧》:“其必有死,所不免也。”这仅是从事理说谁也免不了一死,原文却只说免不了,并没有用代词“谁”。刘孝标《奉和简文帝太子应令》九仙良所重,四海更谁倾?”言九仙才是所敬重的。徐书以互文讲成:九仙又有谁确实敬重?完全讲反了意思。
《中国语文》1987年第6期,日本学者太田辰夫《中古(魏晋南北朝)汉语的特殊疑问形式》所论的第四种是“何所”。例句如:“君欲何所觅?”“欲何所说?”“当何所有?”“当何所为?”太田先生立论:“中古的‘何所’,应是一个词,意义跟‘何’一样,已经词尾化了。”我们当然承认“何所觅”是觅何之意,但并非“所”字就是词尾化的性质。“何所觅”之类的断词只应是“何?所觅”,即“何?所”,仍然是泛化的所字结构。仅从意义而言。“何?所”等于“何”,由此就令太田先生错误以为“何所”成词,而所字无义,呈现出词尾化的倾向。
对某些词进行增补新义是多见而正常的研究,但是在二千多年中对所字持续积累新增二十项之多,是非常典型的。却又全不能成立,也是值得反思的。从语言理论说,词义是有系统性的,而这些增义除形容词、介词外,其他各类词性都有。应当说这是古今中外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可能有的。这就暴露出研究者只图增补新义,而疏忽用理论作宏观和原则的指导。许多新义的提出,例句的论证,又非常粗疏,轻率,甚至成为笑话。这又暴露出学风欠谨严,方法甚不科学。可以说全凭求新义的心理和初步语感的支配。这其实仍然是疏忽了词义理论的指导。
(原载《固原师专学报》1995年第4期、1996年第1期)